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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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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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 |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原告朱某某与杭州市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就购买市区某公寓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2001年1月,房建公司向朱某某交付了该房屋,但交付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减少75平方米,房建公司遂按原合同价格向朱某某退还了多收的房款人民币855742元。朱某某对此不服,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多贷款损失及逾期交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0余万。 钱育新律师在接受了朱某某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并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庭审中,钱育新律师发表了大量的代理意见,尤其是提供了杭州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指出由于朱某某所购公寓的房地产市值上涨,因此,房建公司少交付建筑面积75平方米的行为使朱某某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已达80余万,故房建公司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价格向朱某某退还房款的行为是极不合理的。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了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涉房屋进行了二次价格鉴定,最终确定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值为每平方米均价18905元。法院因此基本采纳了钱育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建公司赔偿朱某某损失人民币566175元。 之后,房建公司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因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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